在涉及婚姻关系的
债权债务纠纷中,某一方故意隐瞒
借款人及其借款行为所包含的诸多信息的现象相当普遍。
如果这些借款并没有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这类借款通常会被判定为个人性质的
债务,且该义务并不要求另一方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然而,为了证明这笔借款实际上应归类于
个人债务范畴,必须提供充足的
证据进行佐证,例如借款双方在
签署合同时已经就债务性质做了明确的约定、
债权人心里明明清楚地了解到
当事人之间有关财产状况的
合同条款等等。
若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借款系个人性质的债务,面对
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需要偿还的
共同债务时,我们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由夫妻双方以各自拥有的
个人财产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建议您妥善保管与此相关的所有证据,例如银行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等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