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须注意到若因情感纷争而
分居达两年以上,可视为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显著征象。
然而,法院裁决
离婚与否的依据乃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原则性规范。
换句话说,只有当举证者能够拿出充足的
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持续地因为情感不合而处于分居状态长达三年并无重归于好的可能性,例如提交双方的沟通过程记录或征询
见证人的意见等材料,法院才有可能认可他们的夫妻情感确实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从而作出离婚宣判。
反之,如果举证者所提供的证据尚显不足,或是在其他一些特殊状况下,例如其中一方坚决反对离婚并且致力于修复关系,那么法院就需要进行更为全面的考量,因此并不必然会做出离婚的决定。
首先,要明确一点,即分居时间持续达到三年只是整个
离婚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考量标准,而最后的审判结果则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以及举证者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与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