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律制度下,除了两种法定的特殊情形,即服务期协议以及
竞业限制协议两类情况之外,用人单位是无权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责任的。
相较于服务期协议中违约金方面,其金额总额度不能超出用人单位所支出的培训费用,并且不得超过实际服务期内尚未履行完毕部分应当分担的培训费用。
至于竞业限制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违约金问题,由于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比例标准,因此通常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后共同确定,但是必须要遵循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会结合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劳动者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对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多重因素,来评估违约金的合理性。
总而言之,违约金的收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兼顾公平正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