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履行期限的最末一日起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批履行的义务,则应从每期义务的最后履行日期起算;若法律文书并无明确规定履行期间,则应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作为起点进行推算。
若已逾越二年的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被执行人提出有关申请
执行时效期间的异议,经过人
民法院的审查且推断异议成立的话,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然而,当被执行人未曾提出异议时,法院并不需要主动对此事项进行审核。
必须指出的是,时效存在着中断与中止的情况。
例如,权利人提出执行请求或
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亦或是同意履行义务等行为,均可导致时效出现中断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