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律
法规体系下,关于员工在
试用期期间辞去现有职务或工作岗位的情形,通常被要求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
这一期限的设定主要目的在于为用人单位预留出充足的时间,以便开展相应的工作交接以及人员配置等事宜。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
劳动者在提交通知时,应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且必须明确表达其自愿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及期望离职的具体日期。
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所约定之
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或
劳动条件执行,亦或是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的
劳动报酬等
违法行为发生时,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而无须事先履行任何通知义务。
总而言之,试用期内
辞职提前三天通知属于一般的法律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