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劳动法规制度的框架规定,
劳动者在工厂合同尚未到期之际选择离职,原则上是不应受到任何金钱罚款的。
然而实际情况还需要结合具体细节进行分析判断。
如若劳动者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比如提前 30 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或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 3 天通知,并且在完成通知义务之后,并不存在违反服务期限协议或
竞业限制协议等法定情形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便没有权利对其进行罚款。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方面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根据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不过所扣除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薪资的 20%,而且在扣除之后所发放的薪酬仍然不能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水平。
总的来说,对于正常履行
辞职手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无权进行罚款的;若有单位违规实施罚款行为,劳动者有权通过
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
仲裁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