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
保证借款关系中的
担保者可能无需负责的场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是当主合同的主体双方相互勾结,诈骗保
证人提供担保时;其次,当主合同的
债权人采用欺骗、威逼等
违法手段,致使保证人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环境下提供了担保的情况;再次,若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从而使得作为附属的
保证合同也宣告无效,那么在此情况下,
担保人可以宣称自己并无过失而免于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第四种则是当担保责任的期间超过法定的期限时。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
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相关的
保证期间,则应该按照约定来执行;反之,倘若并未作任何具体规定,那么该保证期间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时长为六个月。
然而需要我们特别强调的是,要想证明以上这几种情形往往需要以大量的
证据作为支撑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