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启动
破产程序并不代表其对于银行等
债权人的负债将获得豁免。
相反,在破产过程中,将会对企业所有的资产及负债状况进行详尽的
清算与评估。
首先,银行作为债权人,享有向破产监管机构
申报债权的权利。
其次,
破产财产经优先清偿破产所需之各项费用和共同利益的
债务之后,依照法定的如下顺序进行清偿:第一,破产人须向
劳动者交付应得薪资及因工作造成的医药及身体残障补偿或
抚慰金,以及必须汇入雇员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国家法律与
行政法规规定应向员工支付的其他补偿款项;第二,破产者需缴纳之前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相关费用以及
拖欠的税务款;第三,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
破产债权,其中便包含了银行的各项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各个顺序的
债务清偿需求,则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进行分配。
然而,如果经
破产清算之后,公司确无任何可以分配的资产,则已发生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将依法受到保护,不会再被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