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的起点计算方式因所适用的
刑罚类型及特定事例状况而存在差异性。
就
管制而言,其刑期通常始自裁判执行之日予以计算;然而,在判决执行前已经先行
羁押的情形下,每一天的
羁押期限将被折算为两倍的刑期。
对于
拘役与
有期徒刑这两种刑罚,其刑期同样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前已被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期限将被折算为一倍的刑期。
至于无期
徒刑,其刑期则是自
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关于
死缓,其刑期则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若罪犯并未犯下任何故意罪行,那么在两年期满之后,其刑罚将会被减为无期徒刑;但若罪犯确实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在两年期满之后,其刑罚将会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倘若罪犯在
缓期执行期间内犯下了严重的故意罪行,且情节恶劣,则需上报至最高人
民法院进行核准,然后再
执行死刑。
总的来说,各种刑罚的刑期起点计算规定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