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农民工因未能获得其向包工头提供劳动力所应得之酬金而提
起诉讼的案件,通常划归为
劳务合同纠纷的范畴。
劳务合同,即以劳动力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契约合同,其本质上是一种提供社会性的服务的民事合同。
在此类案件中,农民工作为包工头的劳动生产力的主要来源,依照双方早先达成的协议承担基本的劳务责任,而作为其提供劳动力的对应回报,包工头也应按时足额地向农民工发放相应的
工资收入。
倘若是包工头故意
拖欠、拒付工资,这无疑是对劳务条款的公然违反,此时,农民工有权依靠法律手段来捍卫自身合法的权益。
请注意,如农民工实际上受到由包工头所
代理的建筑企业的直接
管辖与监管,并且必须遵守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同时工资也是由该企业直接发放,那么此类情况便有可能被认定为
劳动关系,从而导致
纠纷类型转变为
劳动争议。
然而,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建立的是
劳务关系,因此,这类
纠纷通常会被定性为劳务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