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因各作品体裁而异。
对于自然人创立的作品,其作品的发表和
财产权益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设立以及在作者离世后继续延长五十年,直至作者离世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 12 月 31 日为止。
若涉及到共同创作的作品,保护期限则截止至最后离世的作者离世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 12 月 31 日。
对于
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所拥有的作品,以及这些机构享有职务创作权利的作品,其发表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同样截止至作品初次公开发表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 12 月 31 日,前提条件是该作品自完成创作之日起未曾公开过或发表过,否则将不受此期限保护。
至于电影作品以及使用与拍摄电影相类似的方式创作出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它们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同样截止至作品初次公开发表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 12 月 31 日,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若作品自完成创作之日起五十年内从未公开或发表过,那么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