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著作权中,
署名权、修正权以及维护作品整体性的权利的保护时限均无任何限制。
关于自然人所创作的作品,其公布权力与著作经济权力的保护期间为作者终生及逝世之后的长达五十年之久,截至作者逝世之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 12 月 31 日为止;对于
合作作品而言,则将截至最后离世的作者逝世之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 12 月 31 日为止。
至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这些组织或法人享有所有权的职务作品,其公布权力与著作经济权力的保护期间同样为五十年,截至作品首次公布之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 12 月 31 日为止。
然而,若该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并未被公开发表,那么根据本法律规定,将不再对其提供保护。
此外,电影作品以及通过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等,其公布权力与著作经济权力的保护期间也为五十年,截至作品首次公布之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 12 月 31 日为止。
但是,若该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并未被公开发表,那么根据本法律规定,将不再对其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