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劳动法律制度中,
劳动者选择离职需提前履行通知义务,此项规定一般根据实际情况而划分成两个不同的
类别。
首先,若劳动者尚处于
试用期阶段,那么依劳动法之相关规定,劳动者需要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以便解除与企业签订的
劳务合同。
其次,如果劳动者已经脱离了试用期,那么
辞职有效期将被延长至三十天,此时,他们需要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从而实现
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遵照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亦或是
拖欠劳动者薪资且未按时足额发放,出现类似以上
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约,对此类情况,劳动者则无需再遵循提前通知的义务。
此外,假如在劳动者于一份劳动
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辞职的提前通知期限达成了不同于上述规定的协议,只要这份协议中的条款并不违背相关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均需依照该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