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
诉讼能否作出书面约定之事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有权就选用小额
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具体案件作出书面约定。然而,在实施这个举动之过程中,务必审慎对待并严格遵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必须满足的法定标的金额界限。此外,部分
类别的案件并不适合依照小额诉讼程序来处理,包括人身关系、财产
确权案件;涉及外国因素或冲突解决的涉外案件;需要进行估价、鉴定,或是对于诉前估价、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案件;以及各方当事人其中一方失去音讯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于采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审理的特殊情况。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小额诉讼的约定并非毫无条件和限制,而是必须贯穿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