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
法院起诉的首选取舍应当依据诸多因素来决定。
从普遍情况来看,若双方法律文件中包含有效的仲裁条款或经过今后的商议后形成了明确的仲裁协议,便该优先考虑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纷争。
仲裁制度具有独特性,例如一裁终局、高度保密以及流程设计多样化等特性。
然而倘若并未订立过任何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不具效力,便只好寻求通过法院提
起诉讼加以解决。
而法院
诉讼的优点则体现在其强势的权威性及强大的
强制执行力,且拥有严谨的程序规范作为运作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法官诉讼与
仲裁程序无法并行实施,双方
当事人必须在它们之间作出必要的抉择。
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在纷争的性质、双方的意愿程度、对措效性的需求、保密措施的要求等多个层面全方位地进行深入思考和权衡。
最终的决策可能视具体情况和个人需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