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契约中,对于租户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特殊情况通常都会有详细约定。
倘若合约明确指出租户如需提前
解约,则其所支付的
保证金将无法收回,那么就应当按照签署的协议内容来执行。
然而,如若双方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便需要对租户提前结束租期的具体缘由以及由此对业主可能带来的损失等多个方面进行细致入微的考量。
假如,租户选择提早终止租赁,这并非因为他们自身的过失或者不当行为导致的,而是由于他们无法控制和预测的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那么租户有权向业主索回部分甚至全部的保证金。
反之,如果租户违反了
租赁协议,提前结束租赁,从而导致房屋空置,给业主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业主可以从租户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
赔偿费用,而剩下的部分则应该返还给租户。
总而言之,处理保证金问题时,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并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租赁协议中的各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