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及严重程度加以分类,常见的种类包括:1. 预期违约,具体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种类型。
前者是指
当事人明确地表达出不履行合约的意愿;后者则是依据行为或外界环境的表现来推断出其可能不会按约履行的可能性。
2. 实际违约,这其中又包含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部分履行等多种形式。
例如,拒绝履行即是完全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操作;而迟延履行则是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的义务;不完全履行则是虽然存在履行行为,但是却未能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者要求;至于部分履行,则是仅履行了合同中的一部分内容。
3.
根本违约,这种情况下违约方的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受损方拥有合法权益解除合约并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
损害赔偿。
4. 一般违约,这种情况下违约的程度相对较轻,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地步,因此受损方通常无权
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违约在法律后果和
处理方式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