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仓储合同中违约行为的具体内容,通常涉及到保管方以及存货方两个方面。
其中,保管方的违约行为表现形式较为多样,比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货物保存、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货物遭受损害等等;
与此同时,存货方也可能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间交付货物、未能足交货或者未依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等违约行为。
然而,在这些违约行为中并不包含因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仓储合同的定义是怎样的
仓储合同乃指保管人于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并收取相应仓储费用的一类合同关系。
关于此种合同的缔结,双方法律地位若欲平等无异,则为合同订立的基石,亦是各类合同行为均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坚决反对任何一方通过强势压制、肆意欺凌或运用行政指令等手段来订立此类合同,因这将导致合同被视为无效。
在缔结仓储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应力求注意以下几点:
(一)根据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及认证并专门从事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机构,或是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经营者等;
(二)在保管人为代理人代为签署合同时,存货人应当仔细审查是否具备执业资质;
(三)在合约拟定阶段,保管人有责任确切了解存货人存放的物资具体为何,以免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进行非法物品存储活动;
(四)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内及其运送过程中所产生的损耗程度以及衡量磅差的标准和实施细则。
若一旦出现违约行为,解决这类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倘若双方已在合同中明文约定了违约罚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项,违约方理应按合约内容履约。
若违约行为属实,违约处理方式可包含: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通常是指需按照约定向另一方支缴的一定量的货币,本质上应被理解为“损失赔偿预定”,既有赔付性质,又负担教训违约者之责,具双重性质;
(2)损害赔偿,在此领域中,损害赔偿是在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未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违约方在实际履行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对方仍存在损失的前提,违约方应承担起赔偿损失的责任。
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损害赔偿最显眼的特质即是它的补偿性特点;
(3)继续履行,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未能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约定的标的部位履行义务,或者向法庭提出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约定的标的部位履行义务,而不应仅以金钱形式替代实际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这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违约方应该依据法律规定采用适当的违约责任形式。
例如,更换仓储物、补充货物数量等。
总的说来,无论是偿还是其他违反合同的赔偿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为了弥补和恢复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利益受损后所能获得的有效补偿和恢复。《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仓储合同的管辖问题不包括什么
在处理仓储合同的管辖权事宜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原则。
这意味着,我们通常会考虑到被告的居住地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等因素。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因素并不包括那些与合同本身并无直接关联的地点,例如,合同双方之间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或者存在任何形式的联系的其他地区。
另外,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管辖权条款,并且这个条款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我们应该尊重并按照约定的管辖权进行处理。
反之,如果合同中并未对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总而言之,在处理仓储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时,我们不会考虑那些双方未曾约定,同时也与合同的履行、签订等方面毫不相干的地点。
仓储合同违约涵盖保管方与存货方。保管方常因未按约定条件保存或疏忽致损而违约;存货方则可能延迟交付、不足交货或欠费。但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且克服的外部因素导致的违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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