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警方部门在调解文书上通知需至指定地点进行调解,然而一方却未能如期出席,那么这无疑将对调解程序的顺利推进产生阻碍作用。
从严格遵循现行法律
法规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白,调解行为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各方平等协商、自愿加入的基础之上,单方面拒绝出席或者擅自退出调解环节,固然不是
违法行为,但是却极有可能导致调解难以达成共识性的协议。
面对这样的困境,
当事人可及时向负责调解的公安机关详细阐述自身所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情况,并恳请公安机关依照国家现行的法律程序妥善处置冲突。
对于那些涉及民事纷争的案件,当事人依法仍然享有寻求司法
救济途径,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然而,若该案件涉及到治安问题或者
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将会依据现有的
证据材料以及调查结果,依法对案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而绝非因为某一方未出席调解而将其搁置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