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之中,关于
违约责任不及时予以追索这一问题,其含义并非等同于契约义务的自动改变。
我们需要知道,违约责任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协议之上的法定责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未能落实相关的履约义务,需承担相应的
法律制裁。
虽然
当事人并不能够因为未按时进行
赔偿要求,就轻易地将原先签订的规则进行更改。
但是在实际商业关系中,如果在随后的业务往来中,各方有明确的表达了对于违约责任详细计划的取消或者调整,并且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合同调整要素,例如所有参与方都有清楚无误的意愿传达或已经形成了共同的交易惯例等等,那么此时我们便可以将其理解为对于违约责任的修改。
然而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之下,仅仅是非实时要求责任履行,这个因素可能会对权利主张的时限性以及
证据的收集与存储方面带来阻碍。
因此,当我们发现另一方存在
违约行为时,应该立即采取恰当的法律程序,以此来维护本方能够享受到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