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依据《
劳动合同法》,当连续订立两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
劳动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在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
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键在于要满足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定条件,同时排除特定情况(像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及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等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况),并且在劳动者有续订意愿且未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前提下,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