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4、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5、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以上规定进行了归纳,调整为: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综上,是关于“仲裁裁决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以及“仲裁裁决书包括哪些内容”的有关劳动仲裁的材料,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当遇到劳动纠纷时,您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去处理,如果这些都不能解决您的纠纷,您还可以尝试申请劳动诉讼,但同时,您要注意是,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您对劳动诉讼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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