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98天,晚育的另按各地规定增加产假,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晚育的,另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 产假按自然日历数计算,遇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不顺延。 按《女知道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
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