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担保的债权对
抵押物的效力对标的物的效力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2.对
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二.担保的债权对质权人的效力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
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
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
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