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寄存人有权按照《
合同法》(起废止) 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损害或第三
人损害时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起废止)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
孳息返还寄存人。 《
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
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