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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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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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民法典》赋予寄存人在保管合同中的重要权利:保管期限结束后,寄存人有权利取回保管物;未设定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随时领回;若保管人因过失或责任导致保管物受损或殃及第三方,寄存人有权依法索赔,以保障自身权益。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首先是在保管期限届满后,依法享有领取保管物的权力;

其次,对于没有明确设定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具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法定权益;

最后,当保管人由于个人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保管物被毁损或者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寄存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向保管人提出索赔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二、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有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首先是在保管期限届满后,依法享有领取保管物的权力;

其次,对于没有明确设定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具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法定权益;

最后,当保管人由于个人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保管物被毁损或者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寄存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向保管人提出索赔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赋予了寄存人在保管合同中享有的诸多重要权利:自保管期限届满之日起,寄存人即拥有取回所寄托之物品的权利;针对未设定明确期限的保管合同事项,寄存人可以随时行使领取权;倘若保管人由于疏忽或者责任原因导致保管物品遭受损害或者对第三方造成影响,寄存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索赔,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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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呢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3、索赔权。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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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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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寄存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是指对物品进行保存及对其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二、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但由于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保管比一般物品的保管要求更高,需要保管人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还需要采取特别的保管措施。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寄存人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寄存人的声明可在保管合同中注明,也可在保管凭证里记载,还可以是其他足以使保管人知晓保管物性质、种类的方式。 (二)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不按该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而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的保管标准进行保管,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论是否可归责于保管人,保管人都可只以一般物品的标准进行赔偿。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保管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的合同。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2、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与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或者饭店提供的保险箱服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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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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