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据您所述,如您获得
抚养权,您丈夫收入明显高于厦门市正常水平,上述意见也仅是规定一般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所以法院可能会酌情下调。法官的主观意见也很受影响,没有绝对的数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