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国家和安徽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都需要接受相关
行政处罚,需要交纳社会
抚养费名义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规定是:多生一胎的,按照本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借
收养、代养、
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
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
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
国家工作人员; (三)
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