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包括
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应当向本院
立案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1份提交;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
身份证或户口本的
复印件;申请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
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
代理人为
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依据: 1.《
<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多个
债权人对同一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
执行法院应当制作
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