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
住房公积金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
产权自有的
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
退休(
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6、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8、
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职工本人不属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 11、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属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