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政府动员从老家搬迁来,到新的一个村庄,户口也跟着转出来,现在大家都各自返回老家了,村庄也算是荒废了好久,现在想搬回老家,证件也齐全,但是派出所却说,需要政府废除村庄的证明才得转回老家,我觉得这有些很不可思议,我就想:我一户转户口回老家,跟村庄废除不废除有什么联系?
[律师回复] 老家的房子被征收,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