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按原
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原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的停工留薪期期限需依据受伤情形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