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武汉一家车贷公司贷款40000元,到手35000元,每月还4500左右,他们只有一份合同,当时我手里没有合同,说是还款有通知的,但是逾期一天后,他们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把我车拖走,然后我去沟通,他们一下要我把利息13000左右加本金40000根拖车费用15500元才还车,但是当时没有那么多钱,然后他们说我可以把这期的钱还进去,然后又一个月的时间去凑这个钱,但是现在我去他们公司沟通好了要给55000元才可以把车给我,但是先不给看车,非要我把钱存进去,然后才把车给我,我现在就怕把钱给了,他们也不给车我,请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建议依法维权。可以先弄清楚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还清债务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否则很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即便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类似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是违法的。 即使贷款逾期(何况没有逾期),担保公司也没扣押汽车的权利,只有公安、法院才有扣押、处置的权利。所以车主应该收集证据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或向当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