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有
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
管辖处理:《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
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