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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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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事故责任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对方车辆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剩余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进行分担,对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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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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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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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2025年江苏省道路交通赔偿标准有哪几项
江苏省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致残的,还赔残疾金、器具费等。致死的,还赔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及家属因丧葬产生的交通等费用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38浏览 2024-09-26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报,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23476元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 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 1 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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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体规范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起到的作用非常关键,关系到受害方是否能够获得合理赔偿。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引下,很多省市都出台过自己的具体管理办法。下文详细阐述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体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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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苏的朋友回老家出差的时候出了交通事故,正常过马路时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到了,伤势比较严重,听说江苏省交通法好像跟别的省份不太一样,所以想问江苏省道路交通伤残赔偿标准2019年的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13个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计算公式 1、医疗费(1)计算标准:医疗费是指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包括为治疗所受伤害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 2、误工费(1)计算标准: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者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计算公式:误工费的计算依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而区别对待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③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护理费(1)计算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计算公式:护理费的计算依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4、交通费(1)计算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1)计算标准: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2)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1)计算标准: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2)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1)计算标准: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8、残疾赔偿金(1)计算标准: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系数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1)计算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而支出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丧葬费(1)计算标准: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死亡,受害人的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 1、被抚养人生活费(1)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给予一定数额以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计算公式①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②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③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④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⑤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1 2、死亡赔偿金(1)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死亡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1 3、精神损害抚慰金(1)计算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或者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以弥补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 (2)计算公式:目前,在江苏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具体数额综合受害人伤残等级等因素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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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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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报,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23476元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 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 1 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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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规定有哪些
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和相关规定是,交管部门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同时规定了过错行为分成主动型,被动型和缺失型三种类型,管部门要依规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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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3条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 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定员载客; (二)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擅自变更车辆运输或者甩客; (三)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站点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四)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 (二)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 (三)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 (四)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置、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 (二)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置服务监督卡; (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 (四)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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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
第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实行事故现场勘查与调解处理相分离的制度。第五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得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物体,改变事故现场。为抢救伤者和财物必须移动的,需标明位置,并迅速报案。对交通事故车辆的施救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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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3条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 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定员载客; (二)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擅自变更车辆运输或者甩客; (三)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站点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四)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 (二)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 (三)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 (四)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置、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 (二)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置服务监督卡; (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 (四)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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