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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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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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025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本身就是一件不幸的事情,然而更不幸的是许多人因为不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后续的赔偿中不知应提起哪些赔偿,因此损害了自身利益。今天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帮助。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 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 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及计算方式,由此可见关于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不同的,与多方面因素相关。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在不同的地区是不一样的,交通事故赔偿有很多项目,具体的计算方式小编在上文已经为您列出来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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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报,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br/>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br/>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br/>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23476元<br/>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br/>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br/>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br/>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br/>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br/>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br/>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br/>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br/>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br/>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br/>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br/>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br/>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br/>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br/>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br/>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br/>(1)、受害人在60岁以下<br/>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br/>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br/>(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br/>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br/>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br/>(3)、受害人在75岁以上<br/>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br/>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br/>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br/>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br/>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br/>(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br/>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r/>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r/>(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br/>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r/>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r/>(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br/>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r/>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r/>(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br/>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r/>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r/>1<br/>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br/>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br/>1<br/>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br/>(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br/>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br/>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br/>(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br/>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br/>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br/>(3)、受害人在75岁以上<br/>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br/>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br/>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br/>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br/>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br/>(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br/>(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br/>(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br/>(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br/>(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br/>(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br/>(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br/>(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br/>(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br/>(十<br/>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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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2025
10w+浏览2024-10-09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规定有哪些
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和相关规定是,交管部门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同时规定了过错行为分成主动型,被动型和缺失型三种类型,管部门要依规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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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3条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br/>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br/>(一)超定员载客;<br/>(二)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擅自变更车辆运输或者甩客;<br/>(三)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站点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br/>(四)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br/>(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br/>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br/>(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br/>(二)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br/>(三)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br/>(四)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br/>(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br/>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br/>(一)不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置、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br/>(二)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置服务监督卡;<br/>(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br/>(四)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br/>(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br/>(六)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br/>(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br/>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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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
10w+浏览2024-11-18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现如今,汽车已经十分的普及,它不仅是人们的代步工具,更是人们用于运输的交通工具,而伴随着汽车的使用,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变得越发的频繁了,而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那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赔偿项目有哪些?下面,就让律图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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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3条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br/>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br/>(一)超定员载客;<br/>(二)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擅自变更车辆运输或者甩客;<br/>(三)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站点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br/>(四)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br/>(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br/>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br/>(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br/>(二)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br/>(三)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br/>(四)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br/>(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br/>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br/>(一)不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置、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br/>(二)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置服务监督卡;<br/>(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br/>(四)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br/>(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br/>(六)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br/>(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br/>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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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法
10w+浏览2024-10-15
最新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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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3条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br/>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br/>(一)超定员载客;<br/>(二)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擅自变更车辆运输或者甩客;<br/>(三)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站点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br/>(四)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br/>(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br/>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br/>(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br/>(二)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br/>(三)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br/>(四)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br/>(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br/>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br/>(一)不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置、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br/>(二)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置服务监督卡;<br/>(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br/>(四)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br/>(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br/>(六)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br/>(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br/>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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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5年道路拆迁补偿标准
10w+浏览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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