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劳动争议,除遵守《
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
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1)先行调解原则。即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
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
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
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就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
劳动关系(或
签合同或未签)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
劳资纠纷等问题。依照《劳动法》和国务院下发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委由劳动
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这是不收费的。而仲裁委是一个带有民间性质的机构,主要解决平等
民事主体间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
纠纷。发起条件也不一样,劳动仲裁由法律规定为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经济仲裁只能在双方有明确具体的仲裁协议才能发起。
仲裁结果也不一样,
不服劳动仲裁可以提起
诉讼,而经济仲裁则属于一裁终局,不能在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