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1995年9月1日)通知如下: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期限问题《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收到
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因此,《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仲裁庭处理
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的规定,应服从《劳动法》的规定,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