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
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
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
婚姻法关于登记
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
离婚意愿以及对
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
自愿离婚且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
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