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也就是说,银行具有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等重要义务。
因此,要是出现银行卡被伪卡盗刷、卡在身钱没了等情况的,卡主都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倘若银行想不赔偿的,就要充分举证自身已经充分尽到了保障义务,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银行都要赔偿损失。
2、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也就是说,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的案件处理原则为理由拒赔。
至于法院最终判决赔不赔、赔多少的问题,就全看银行与卡主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了。
如银行应对其已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及持卡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银行提供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对其损失应承担责任。
对受害则而言,银行卡被盗刷的,最重要的就是要证明卡在自己手,可在报警后,第一时间到最近的柜员机进行某些交易并打印凭条作证,然后在通报银行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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