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
劳动者主动
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
经济补偿的,但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
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
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未按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需注意,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
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较复杂。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促使劳动
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有悖诚信,拖延或拒绝支付,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作为劳动者
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以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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