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我们原是省纺织直属企业,2006年在企业运作正常的情况下,所在安陆市政府要求我们买断工龄,以每年1135元跟我们清算,在合同上劳保局盖上了“一次性安置费”,并给不明真相的职工解释是一次性发放了算断的钱,有的单位算断都拿不到钱,分几次拿,因此称一次性安置费,诱骗了职工签字。现在政府以已经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为由,拒付失业保险金给失业人员。 请问我们究竟有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吗? 医保一直是企业在职工进厂开始从工资里扣除,算断后,政府对我们的医保计算时间却要从算断缴纳之日记起,男30年,女25年为最低年限,我们认为应该从进厂之日计起。 请问究竟该从何时计起? 望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企业不给员工交医疗保险是违法的,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到 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