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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代耕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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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云南宣威市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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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活动。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贵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 2005年1月1日,经某家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一致通过,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也经过某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而被告认为该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效后,被告已经履行了该合同,原告也分的了合同约定的部分承包土地。而被告现在认为合同无效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没有事实依据。由于被告为了获得不法利益而违法把本应属于分配给原告的土地分包给其他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被告之所以单方面认为该合同无效,其目的在于逃避法律责任。 二、被告应该赔偿因不履行该合同而造成的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为了获得不法利益而违法把本应属于分配给原告的土地转租给其他人,那么该转租收益应该归属于原告,而被告却对该部分收益挪作他用,所以被告的行为不仅仅违约,也涉嫌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营损失,所以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故意不予履行合同,所以原告请求确认该合同效力,并且原告应该把土地转租所获得的收益支付给原告。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院参考,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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