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12月咨询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为同户籍21岁儿子购买自住房一套,想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公积金中心答复是可以千元取整。后我与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达成购买协议,由于受新冠肺炎影响,于2020年4月1日取得购房发票,4月2日即提交资料给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说他们有一个会议纪要,暂停类似提前业务,我查询了网上的资料,(时间3月19日)说是宣传阶段,未明确具体开始执行的时间。请问这种情况要怎么维护自身的权益?谢谢!
[律师回复]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