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巴彦淖尔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内蒙古巴彦淖尔地区的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为以下补偿项目相加: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房屋征收方案由谁拟定?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发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2、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范围;
(2)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奖励办法等事项;
(3)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期限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4)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征收房屋之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吗?
1、征收房屋之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方可作出征收决定。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由房屋征收部门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内蒙古巴彦淖尔拆迁补偿标准必须要结合实际的情形制定,且制定后需要提交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被批准后则需要结合该标准确定最终需要支付的补偿金数额。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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