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发行股票上市的,由
董事会会议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决定。 《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
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