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协议离婚中,
婚前协议约定
子女抚养权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对于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的约定,在
离婚时才能确定其是否有效。如按照《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
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
诉讼离婚中,一般会按照离婚时双方的意愿及情况,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和成长需要为先,确定
抚养权的归属。 2、婚前协议属于特殊性质的合同,按照《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如果关于约定子女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不利于子女的成长而无效,不影响婚前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 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前提是双方已为夫妻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尚未办理
结婚登记,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不能依据此协议进行
房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