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3号《关于
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
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上诉,由
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直接向
二审法院上诉的,可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二审法院依法将上诉状发交原审法院的同时,应责成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
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此时如已超过
上诉期,
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