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恶意
造谣诽谤诋毁他人,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危害的构成
刑事案件,会受到
刑事处罚。 法律根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
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
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
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
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
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
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
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
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