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
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一)由于长期患病或
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
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因
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不管是少给抚养费还是多给
抚养权,其实都是可以视为对抚养费数额的变更,这个时候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自然是最好的